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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作者:朱征夫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2021年两会召开在即,曾提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呼吁减少前科人员就业歧视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年也带来多份提案,其中《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主要聚焦于个人在尚未“定罪”前的法律地位问题。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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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律师(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律师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一份《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提案。  


       近一段时间,有地方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甚至有些通告还会征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此举的用意可能是深挖犯罪,发动群众扩大打击犯罪的战果,但却存在诸多弊端:


       一、发布此类通告缺乏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    


       二、涉嫌有罪推定。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但侦查机关并无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权力。因此,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问题在于,既然还在收集证据,凭什么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既然已经认定构成犯罪,为什么还要回头去搜集证据?如果先抓人再征集证据是合理的,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将任何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线索可以随后公开征集。 


       三、侵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最终会判决有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以及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会因此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 


       四、公开征集得来的线索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重大瑕疵风险。司法实践中,一些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特别是与嫌疑人企业之间有竞争关系的人在看到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公告之后闻风而动,故意提供夸大、虚假的陈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不仅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去甚远, 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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